刘晓东与刘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9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刘晓东,男,现住梨树县。

被告刘凤华,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东诉被告刘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东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刘晓东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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