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刘晓东,男,现住梨树县。
被告刘凤华,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东诉被告刘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东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刘晓东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