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王小帅,男,现住梨树县。
被告滕红军,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张凤荣,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帅诉被告滕红军、张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帅负担。
审 判 长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立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2015)西郊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王小帅,男,现住梨树县。
被告滕红军,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张凤荣,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帅诉被告滕红军、张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帅负担。
审 判 长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立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