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常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董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于2015年10月21日在四平市铁西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故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