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李某乙甲,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李某乙,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甲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乙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