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包昕,男,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代伟国,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杜敏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冯富兰,女,现住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昕诉被告杜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昕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包昕负担。
审 判 长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
人民陪审员 徐 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