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生与四平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8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张立生,男,汉族,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范洪义,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良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生诉被告四平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张立生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立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 凤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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