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四平市昊达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天昊,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岩平,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亚文,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昊达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亚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原告四平市昊达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昊达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昊达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平市昊达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祝勇丽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