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芦占贵,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赵忠刚,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芦占贵诉被告赵忠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占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芦占贵诉称,我是瓦工,于2014年10月份开始为四平市恒慧集团山水庄园公司工作,是被告赵忠刚找我们干活,每天工钱240元,原告为被告工作了8天,工作完成后,被告赵忠刚为我出具了欠据1960元,以前的工资也是被告赵忠刚给我们开,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忠刚给付工资款19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忠刚未到庭,也没有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
庭审过程中,原告芦占贵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陈述,并为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赵忠刚出具的借据1张,证明被告赵忠刚欠原告芦占贵工资款196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芦占贵是瓦匠,2014年10月份被告赵忠刚雇用原告为四平恒慧集团开发的山水庄园小区建楼及盖地下车库,双方约定每天劳动报酬240元,原告芦占贵为被告干活8天,工作完成后,被告赵忠刚为原告芦占贵出具了欠据,欠工人工资款196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赵忠刚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4年10月份被告赵忠刚雇用原告为四平恒慧集团开发的山水庄园小区干活,工作完成后,被告赵忠刚为原告芦占贵出具了欠据1960元,该欠据是原告芦占贵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依据,被告赵忠刚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成立,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芦占贵完成了劳动工作,被告赵忠刚作为雇主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赵忠刚无故拖延是合同违约行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赵忠刚应当立即给付原告芦占贵劳动报酬工资款196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忠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芦占贵劳动报酬工资款1960元。
如被告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 ,由被告赵忠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米丽宏
人民陪审员 张军秋
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