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004号
原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占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吉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程晓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吉佰隆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79元,减半收取14989.5元,由原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清
人民陪审员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永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