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王秋实,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曹亮,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实诉被告曹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秋实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凤
(2015)西郊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王秋实,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曹亮,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实诉被告曹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秋实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