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船民一初字第1624号
原告:王文涛,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曾庆忠,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璞,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尹航,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涛与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涛于2015年10月2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涛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日
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