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史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何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2015)西郊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史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何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