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254号
原告刘XX。
被告李XX。
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倪XX介绍认识,于2013年12月22日正式订婚。我给被告过彩礼30 000元,金子钱20 000元。后相处期间感觉不合适分手。分手后媒人倪XX与被告沟通返还彩礼问题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金子钱50 000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倪XX介绍相识,于2013年12月22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过彩礼30 000元,金子钱20 000元。2014年5月原、被告解除婚约。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金子钱50 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
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解除婚约后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应予以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刘XX彩礼40 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283元,由原告负担483元,被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耀辉
人民陪审员 于桂荣
人民陪审员 于贵春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