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王某某,男,现住双辽市。
被告丁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
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