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8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王某某,男,现住双辽市。

被告丁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

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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