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徐盾,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媛,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陈景梅,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盾诉被告陈丽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徐盾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徐盾负担。
审 判 长 米丽宏
人民陪审员 胡桂荣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书 记 员 王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