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孙某甲,女,现住四平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现住四平市。
被告孙某乙,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