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信淑玲,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 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勤富村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以我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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