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洁石与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李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27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孙洁石,男,现住梨树县。

被告,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权。

被告李树荣,男,现住梨树县。

原告孙洁石诉被告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李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洁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李树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孙洁石诉称,2015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偿还债务协议,协议约定2015年4月25日前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现期限已过,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

被告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李树荣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庭审过程中,原告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陈述,并就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告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情况。

偿还债务协议。证明2015年1月29日原告孙洁石(甲方)、被告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乙方)、被告李树荣签订偿还债务协议(丙方),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原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欠甲方债务100万元,由乙方、丙方偿还。具体事宜协商如下。一、经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与丙方协商,同意由丙方承接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二、丙方承接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后,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原欠甲方人民币100万元整,由乙方、丙方偿还。此款是原甲方用于投入到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三、此债务由乙方、丙方于2015年4月25日前偿还给甲方。乙方、丙方偿还此债务后,甲方与信捷担保有限公司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签字人甲方孙洁石、乙方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丙方李树荣。

被告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树荣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原告孙洁石(甲方)、被告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乙方)、被告李树荣签订偿还债务协议(丙方),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原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欠甲方债务100万元,由乙方、丙方偿还。具体事宜协商如下。一、经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与丙方协商,同意由丙方承接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二、丙方承接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后,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原欠甲方人民币100万元整,由乙方、丙方偿还。此款是原甲方用于投入到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三、此债务由乙方、丙方于2015年4月25日前偿还给甲方。乙方、丙方偿还此债务后,甲方与信捷担保有限公司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签字人甲方孙洁石、乙方签章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丙方签字李树荣。

本院认为,截止至2015年4月25日二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100万元。该偿还债务协议内容合法且经原告及二被告签章、签字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树荣共同给付原告孙洁石借款本金100万元。

上述款项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逾期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树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凤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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