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76号
原告:黄明均,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玉波,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均与被告王玉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均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明均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明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黄明均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吴 艳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方景俊
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