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民申字第1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玉侠,女,蒙古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白城市洮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薄文贵,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城市青年街市场海燕纸业专柜。经营场所:白城市。
经营者:孙立波,系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代理人:孙桂杉,男,汉族,1952年9月13日出生,住白城市洮北区。
再审申请人邓玉侠、薄文贵因与被申请人白城市青年街市场海燕纸业专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常文敏
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
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剑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