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342号
原告:杨红伟,男,1969年8月18日生人,汉族,
被告:崔启鹏,男,无职业,汉族,
被告:尹凤坤,女,无职业,汉族,系被告崔启鹏妻子。
原告杨红伟诉被告崔启鹏、尹凤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伟撤回对被告崔启鹏、尹凤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 义
二 O 一五 年 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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