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086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邹静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鑫,该公司职员。
被告:孙彦辉,男,汉族,住吉林市鸿博御园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彦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方景俊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书 记 员 张笑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