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772号
原告:关连吉,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李文慧,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连吉与被告李文慧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关连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连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连吉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