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500号
原告王振洲,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隋辉,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洲诉被告隋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洲在本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 义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杜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