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911号
原告:高晓红,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仲纪珍,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红与被告仲纪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晓红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晓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高晓红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O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