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9裁定书

2016-07-18 10:26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09号

原告陈洪庆,男,26岁,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现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代理人于寿富,男,6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调解、诉讼、承认、放弃之特别授权。

被告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先龙,男,35岁,汉族,长春市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瑞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相伟,男,55岁,汉族,长春市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孙永胜,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第三人张华,男,42岁,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庆诉被告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洪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 涌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张晓云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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