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09号
原告陈洪庆,男,26岁,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现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代理人于寿富,男,6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调解、诉讼、承认、放弃之特别授权。
被告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先龙,男,35岁,汉族,长春市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瑞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相伟,男,55岁,汉族,长春市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孙永胜,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第三人张华,男,42岁,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庆诉被告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洪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 涌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张晓云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