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金铭,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文亚,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九台市。
上诉人蔡金铭因与被上诉人唐文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金铭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云峰,被上诉人唐文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退还上诉人蔡金铭。
审 判 长 孙召银
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
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海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