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东辽县兴农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晶红,女,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井文,系公司员工。
被告:秦俭,男,1988年生人,汉族,农民。
原告东辽县兴农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秦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所诉被告与实际欠款人不符,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辽县兴农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秦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东辽县兴农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焦 义
二 O 一五 年 二 月 九 日
书记员 杜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