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吉林省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硅谷大街3333号。
法定代表人:郭精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敬田,职员。
被告:徐子龙,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
被告:王震宇,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
被告:黄涛,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
被告:马砚君,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子龙、王震宇、黄涛、马砚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吉林省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雅文
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
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