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0247号
庭长签发:
院 长 签 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长春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欣,长春市英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贝格塑料配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路1800号E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 Frita,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玉、胡延河,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BBG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贝格塑料配件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BBG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
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彦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