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徐晓颖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733-1号

原告: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南关区亚泰大街32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玲玲,业务员。

被告:徐晓颖,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颖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晓颖所有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保证人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全安广场(中环小区全安广场综合楼)17B,《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长房权字第2120000467号,丘地号:3-41/2-1,房号:118,建筑面积:139.7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二、预查封被告徐晓颖购买的,由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以东、规划丙五十七路以南,项目名称:上台新村花园小区A-1、B-1区(划拨地块),第A10幢1单元1102号房,建筑面积56.35平方米,丘(地)号:6-12/26-4,房号:110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10575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杨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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