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0408号
庭长签发:
院 长 签 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08-2号
原告刘玉梅,女,汉族,1974年5月1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东广场东六条委118组。
原告谷桂芝,女,汉族,1937年12月2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东广场东六条委118组。
原告周聪,男,汉族,1995年1月12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东广场东六条委118组。
原告周莹,女,汉族,1992年7月1日生,住长春保利香槟力旺社区卫生服务站。
委托代理人吉利、王坤,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山,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
被告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公主岭市刘房子镇山前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负责人申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楠,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西11-1号。
负责人赵景有,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8楼807室。
负责人刘贵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四光,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谷桂芝、周聪、周莹诉被告王振山、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名下的吉CK7539号、吉CK9837号、吉C3C071号重型自卸货车,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名下的吉CK7539号、吉CK9837号、吉C3C071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籍。
二、查封原告用以担保的、担保人王爽名下的吉AK793K马自达小型轿车的车籍,查封原告用以担保的、担保人崔海龙名下的吉B66525号、吉B6309号挂车的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
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美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