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052-1号
原告:高伟,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欣,长春市二道区英俊法律服务所。
被告:孙常鑫,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
被告:郭小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诉被告孙常鑫、郭小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查,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崔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
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美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