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51号
原告:吴昌根,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仁吉,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金明姬,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吉林仁爱喜来健养老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一拉溪镇一拉溪村三社。
负责人:张仁吉,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根诉被告张仁吉、金明姬、吉林仁爱喜来健养老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吴昌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9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崔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美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