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与张凤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787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

被告:张凤波,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诉被告张凤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旭发

代理审判员  何 妍

人民陪审员  孙晓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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