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463号
原告:吕殿军,现住农安县。
被告:吕万江,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殿军诉被告吕万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2015)农民初字第2463号
原告:吕殿军,现住农安县。
被告:吕万江,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殿军诉被告吕万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