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352号
原告于海燕,现住农安县。
被告孟亮,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燕诉被告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燕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的存款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孟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的存款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立群
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