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880-1号
原告:易某某,地址:农安县。
被告:吕某某,地址:农安县。
本院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吉农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冻结被告吕某某银行账户存款60000.00元,因双方调解同意用此款中43000.00元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双方同意该款扣划后解除冻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告吕某某银行存款43000.00元;
二、解除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吕某某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义然
审 判 员 赵国仲
人民陪审员 辛 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