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督字第3658号
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
被申请人:张彦民,性别,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农民,住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张彦民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申请人负担50%。
审判员 田旭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