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105号
原告:候雨涛, 现住农安县。
被告:赵方任,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雨涛诉被告赵方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雨涛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雨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