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2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069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于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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