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069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于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2015)农民初字第3069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于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