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三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志利,男,住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政安,男,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芳,吉林省辽源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志利与上诉人张政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 (2015)东辽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政安及委托代理人李志芳、上诉人陈志利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 (2015)东辽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车全庆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民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