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安等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2

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三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志利,男,住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政安,男,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芳,吉林省辽源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志利与上诉人张政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 (2015)东辽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政安及委托代理人李志芳、上诉人陈志利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 (2015)东辽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车全庆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民秀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