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文良、李春英与被申请人李汉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2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24号

申请人:王文良,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那尔轰镇小西头村一组。

申请人:李春英,女,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那尔轰镇小西头村一组。

申请人:李汉江,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那尔轰镇小西头村一组。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了王文良、李春英、李汉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文良、李春英、李汉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2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李汉江已将坐落在靖宇县联康东区4号楼100401室出售给申请人王文良、李春英,被申请人李汉江于2015年11月24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申请人王文良、李春英使用,该房屋的产权为申请人王文良、李春英共同共有;

2、贷款到期后,由被申请人李汉江协助申请人王文良、李春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人王文良、李春英负责更名过户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王文良、李春英、李汉江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38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