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11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商某某。
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诉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2011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商某某。
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诉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