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28号
申 请 人:刘帅,男, 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新村委二组。
申请人:金中鲜,男, 1976年9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村一组。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了刘帅、金中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帅、金中鲜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金中鲜于2015年12月4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帅借款本金5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刘帅、金中鲜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4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