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64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1764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