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博与被申请人杨国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1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27号

申 请 人:李 博,男, 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新村委六组。

申请人:杨国坤,男, 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福民街三委四组。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了李博、杨国坤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博、杨国坤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杨国坤于2015年12月4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博借款本金3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李博、杨国坤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41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