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26号
申请人:高宪波,女,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一参委一组。
申请人:高华,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井台委一组。
申请人:王延顺,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靖宇县三道湖镇井台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高华,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井台委一组。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了高宪波、高华、王延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高宪波、高华、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25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高华、王延顺于2015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高宪波借款本金136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高宪波、高华、王延顺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40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