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宪波与被申请人高华、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1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26号

申请人:高宪波,女,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一参委一组。

申请人:高华,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井台委一组。

申请人:王延顺,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靖宇县三道湖镇井台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高华,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井台委一组。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了高宪波、高华、王延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高宪波、高华、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25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高华、王延顺于2015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高宪波借款本金136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高宪波、高华、王延顺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40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