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韧与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1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韧,男,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文琦,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福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殿平,男,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英奇,女,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鲁韧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殿平、刘英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上诉人鲁韧与各被上诉人间买卖合同标的达134万元,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审法院未在简易程序规定的审限三个月内结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16,860.00元退回上诉人鲁韧。

审 判 长  何芳松

审 判 员  崔 鹏

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曲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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