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韧,男,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文琦,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福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殿平,男,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英奇,女,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鲁韧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殿平、刘英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上诉人鲁韧与各被上诉人间买卖合同标的达134万元,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审法院未在简易程序规定的审限三个月内结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16,860.00元退回上诉人鲁韧。
审 判 长 何芳松
审 判 员 崔 鹏
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曲东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