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铭新与被申请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1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21号

申请人:方铭新,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红旗街红六委二组。

申请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经济开发区靖白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延顺,男,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华,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井台委一组。

申请人:王延顺,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靖宇县三道湖镇井台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高华,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井台委一组。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了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6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于2015年11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朱富有借款本金3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21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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